富錦歷史
富錦歷史悠久,週屬南慎部,唐屬黑水都督府,遼屬東京道女真五國部,金屬上京胡里改路,元屬遼陽行省水達達路,明屬奴兒乾都司,永樂七年(1409年)設弗提衛,清為三姓副都統轄區,光緒八年(1882年)在嘎爾當設富克錦協領衙,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置巡檢司屬臨江州,宣統元年(1909年)設富錦縣,民國21年(1932年)6月日本侵占富錦後,稱富錦縣公署,1945年8月12日富錦解放,是年12月7日成立富錦縣民主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改稱富錦縣人民政府,1988年8月30日經國務院批准撤縣建市,被列為省轄計劃、財政單列縣級市。
地理位置
富錦市地處東經131°25′至133°26′,北緯46°51′至47°31′,位於黑龍江省東北部三江平原腹地,松花江下游南岸。清宣統元年(1882年)設富克錦協領,1909年設富錦縣,1988年8月經國務院批准撤縣建市。
行政區劃
全境版圖面積為8227平方公里,耕地面積700萬畝,草原面積80萬畝。優越的地理位置使富錦可以建設成為世界公認的優質奶源帶。富錦市總人口45萬人,市轄10個鎮、1個城關社區、266個行政村,境內有農墾建三江分局3個國有農場。富錦市是全國“糧食生產先進市”、“體育先進市”、“文化先進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市”,是“全國衛生城”、“省級園林城市”,並被確定為“中國大豆之鄉”、“中國東北大米之鄉”,素有“北國糧都”、“生態天堂”之美譽,也是三江平原腹地唯一一個鐵路公路水路三路相通的國家一類內河開放口岸城市、松花江下游重要的水陸換裝樞紐、國家認定的地方性中心城市。
地理環境
富錦市交通發達,有水路、公路、鐵路三大動脈,福前鐵路貫穿市境77公里。主要公路有哈同公路、富樺公路,橫貫市境153.1公里,並在市城交匯;市鄉鎮公路14條,總長達342公里,村級公路947條,總長達777公里。
富錦港是松花江下游主要港口之一,港區碼頭岸線長1000餘米,設有雜貨、石油、糧食、煤炭等專用碼頭,建有3.8萬平方米的港區貨場和5000平方米的庫房,擁有各類裝卸機械20多台組,有7.2公里的鐵路專用線使鐵路和水路相連通。港口可同時停泊千噸級貨輪10艘,年吞吐量30萬噸以上。從富錦港下行黑龍江、烏蘇里江,經俄羅斯可進入韃靼海峽,直通韓國、日本和太平洋,江海聯運比繞經大連港縮短航期20天。三路構成四通八達的交通網絡,使富錦市成為佳木斯地區東部區域性經濟中心和交通樞紐。
自然條件
過境河流松花江流經84公里,最高水位61.02米,最低枯水位55.03米,每秒最大流量16400立方米,最小流量360立方米,是灌溉、水運、漁業生產的主要水域;內七星河流長73公里,撓力河流長240公里。境內河流外七星河流長183公里,季節性河流有別拉洪河、寒沖溝、漂筏河、蓮花河、七星河等。
富錦市屬中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溫度3.6℃左右。春季風大雨少,夏季溫濕多雨,降雨集中,秋季降溫急驟,溫差較大,最熱的七月份平均氣溫為21.2℃,最冷的一月份平均氣溫-19.3℃。年日照時數為2151.3小時左右,無霜期在148天左右,農作物生長期143天左右,屬於北方長日照區域,年平均降水量為339.5毫米左右。氣候條件很適合農林牧漁業生產。
社會經濟
2009年,全市生產總值達到85.1億元,財政收入實現3.07億元。糧食總產穩定在30.7億斤以上,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5.32億元,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20.01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分別為11607元和7539元。在富錦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市人民正以豪邁的氣概朝著富錦市委第五次黨代會確定的把富錦建成佳木斯東部區域中心城市的宏偉目標闊步前進。
城市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富錦市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市政建設採取高標準、大投入、嚴管理、新機制等推進措施,加快了城市建設步伐,市政建設發展迅速,城市功能日臻完善。供電、供水、供熱基礎設施配套,交通、通訊、文化公益事業健全,金融、保險、社區服務體系完備。一座座樓房抜地而起,一條條街路寬敞整齊,一排排燈樹華貴亮麗。一個以美化、綠化、淨化、香化著稱的省級園林化城市像一顆璀璨的明珠鑲嵌在三江平原腹地。中央領導視察時讚歎道:“沒想到在祖國的東北邊陲還有這樣一座美麗的城市”。
富錦市鼓勵投資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域內外投資,打造佳木斯東部區域中心城市,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實現雙贏的原則,根據國家、省和佳木斯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富錦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在富錦市行政區劃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項目、高新技術產業項目以及對富錦經濟社會發展起到特殊拉動作用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基本建設項目、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項目、服務業投資項目、社會公益事業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優惠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域內外企業和個人投資者。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四條 生產加工型項目以出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每公頃固定資產投資不低於1000萬元(不含土地出讓金,下同)的標準供應土地,土地出讓金按使用地段基準地價的下限收取。
第五條 生產加工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納稅後,按本級所得土地出讓金的20%予以一次性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納稅後,按本級所得土地出讓金的30%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非生產加工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納稅後,按本級所得土地出讓金的20%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棚戶區改造基本建設項目,通過土地出讓金財政返補形式予以獎勵。財政返補標準依據區位價格劃分的區域,正大街風情區享受本級所得土地出讓金70%的返補政策;沿江風景帶享受本級所得土地出讓金50%的返補政策;城市其它區域由市政府認定,最高享受不超過本級所得土地出讓金30%的返補政策。
第八條 城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投資項目,根據項目情況,可採用行政劃撥的方式提供土地。
第九條 土地出讓期按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辦理,使用期滿後可以優先續期。投資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否則需另行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並補繳土地出讓金優惠部分。如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時,須先行向市政府補繳出讓金優惠部分。
第十條 生產加工型項目、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項目、城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自企業納稅之日起,前2年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繳庫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以後連續3年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繳庫額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服務業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自企業納稅之日起,前2年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繳庫額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或提供就業崗位500人以上的項目,或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政策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給予更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屬富錦市重大項目的,本級行政規費按投資規模予以相應減免,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規費按最低限度收取。 第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行政規費綜合計算、統一收取,統一減免的方式。正大街風情區按10%的行政規費收取,沿江風景帶按30%行政規費收取,城市其它區按60%行政規費收取。對具有行政壟斷性質的中介費用一律按最低限的50%收取。
第三章服務措施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的投資企業市政府給予掛牌保護,除安全檢查、稅收檢查、涉案調查、應急管理事項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確需進入企業檢查收費的,須經富錦市政府備案後,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屬生產加工型和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通過市政府綠色通道,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七條 屬棚戶區改造基本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按市政府聯辦件程序,在8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八條 各類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氣、運輸、通訊條件等,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九條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辦法條件並在富錦註冊的投資建設項目,計劃、勞動、環保等部門給予優先支持。
第四章獎勵政策
第二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企業或個人,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認定並予以兌現政策。
第二十一條 企業年納稅繳庫額(不含關稅)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或中介人享受政府獎勵津貼,每年1萬元。連續兩年納稅繳庫額(不含關稅)在1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府給予企業法人代表或中介人安排1名符合上崗條件的財政供養人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富錦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如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與上級政策抵觸的,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農墾建三江管局及所屬三個國有農場適用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富錦市鼓勵投資優惠政策》(富發[2005]7號)同時廢止。
富錦市項目投資主要生產成本情況
電費
類別 |
價格(元/度) |
普通工業用電 |
0.798 |
大工業用電(315千伏安以上) |
0.545 |
居民用電 |
0.51 |
水費
類別 |
價格(元/噸) |
工業用水 |
3.5 |
居民用水 |
2.8 |
特殊行業 |
4.5 |
排水 |
0.55 |
供熱價格
類別 |
價格(元/每平方米,每個採暖期) |
居民 |
30.9 |
工業、商業 |
41 |
土地費用
土地出讓金每平方米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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